为保障社会公众和组织依法获取医院信息,提高医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院依法执业和诚信服务。根据卫生部《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与程序》,内容如下:
一、公开原则
(一)坚持“公正 公平 便民”的原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所有事项均要按照公开范围,方便、快捷、及时、如实予以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坚持“谁主管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责任主体,规范主动公开工作机制、依申请公开受理机制、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和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三)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做到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依靠社会和群众的积极支持和广泛参与,畅通与群众的互动管道,提高医院信息公开的社会效益。
二、公开范围和内容
(一)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向病人公开。向职工公开。
(二)公开内容
1、医院资质信息。
2、医疗质量、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信息。
3、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和流程。
4、医疗服务信息(卫技人员执业注册、身份标识、大型设备使用、就诊时间、专家出诊时间、患者须知等)。
5、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报销政策和补偿流程。
6、门诊患者费用清单、住院患者一日清单和出院患者总费用清单。
7、医疗服务投诉信箱和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8、各类便民措施等。
9、医疗服务中应预先告知患者的相关信息。
10、医院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它信息。
三、公开方式、依申请方式、公开程序及公开时限
(一)公开方式
1、在门诊大厅设立信息公开栏。
2、通过网站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和监督电话。
3、通过院报和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载体。
4、在门诊和病区设立意见箱,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
(二)依申请方式
社会公众和组织可依法向医院申请获取涉及其自身利益的相关信息。申请应注明申请人姓名、身份、地址、联系方式、所需信息内容及用途等。
1、采用书面形式向医院提出申请。
2、采用在医院网站或电子邮件等电文形式提出申请并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3、采用信函、传真等提交申请。
(三)公开程序
医院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1、申请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医院掌握的信息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或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进行更改或补正,申请人未更改或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5、对于同一申请人重复向医院申请获取同一信息的,医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6、对申请人申请获取与其自身利益无关的信息,不予提供。
7、按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原则;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医院信息公开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8、如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须征得第三方同意。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四)公开时限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