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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科研工作管理制度

文章来源:德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发布时间:2024-02-17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医院科技进步和学术发展,充分调动和鼓励医务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实现对科研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以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医疗、护理、医技及其他专业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医院由分管副院长负责科研管理工作,科研教学科完成具体组织实施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医院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科研,鼓励医务人员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积极撰写学术论文。

二、科研项目管理

  第一条凡我院从事医、药、技、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并能认真执行科研课题计划者,均可申报科研课题或科研任务。所申报项目涉及伦理问题的需经过医院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方可申请立项。临床科研新技术新项目在临床应用时必须征得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选择权利。

  第二条申报者应在各类、各级项目规定的申报时间截止20天前,向科研教学科递交项目申请书,以便推荐上报。

  第三条申请者结合本专业特点,提出科研项目,做好查新工作和科研设计,按申请书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科研教学科,科研教学科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提交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对其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同意后,由分管副院长审批,再由科研教学科上报有关部门。

  第四条科研项目的选题应注重临床应用和新技术、新项目使用推广价值,积极鼓励院内科研。

  第五条临床科研新技术新项目准入的必备条件

  1.拟开展的临床新技术、新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2.拟开展的临床科研新项目应具有科学性、有效性、安全性、创新性和效益性。

  3.拟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所使用的医疗仪器须有《医疗仪器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仪器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仪器产品注册证》和产品合格证,并提供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备查,禁止使用资质证件不齐的医疗仪器开展新项目。

  4.拟开展的新技术所使用的药品须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进口药品须有《进口许可证》,并提供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备查,禁止使用资质证件不齐的药品开展新项目。

  第六条科研项目实行主研人负责制,项目组成人员采取自愿组合形式,主研人负责制定和完善项目研究设计、项目进度及完成周期、经费开支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临床科研新技术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相当于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本院临床、医技、护理人员,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需指定科室主任为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须持相关审批证明材料到科研教学科申请科研项目立项。

  第七条科研教学科对项目实施进度督促检查,积极做好协调工作,为课题组创造条件,确保科研任务按计划顺利完成。

  1.临床科研新技术新项目经上级立项后需按研究计划实施,接受科研教学科的监管,同时遵守我院《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2.项目负责人每半年向科研教学科书面报告新技术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科研教学科的检查和监督。

  3.对不能按期完成的临床科研新技术新项目负责人须向科研教学科科研教学科详细说明原因,可适当申请延期。

  4.临床科研新技术新项目实施后,应将有关技术资料妥善保存好。科研项目验收后,应将技术总结、论文复印件等资料交科研教学科存档备案。

  第八条科研工作结束后,项目组应及时整理好研究资料报科研教学科申请评审和鉴定。

  第九条按国家科技部有关规定,科技成果必须经同行专家确认在理论或实践上具备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三个特点的新理论、新发明、新技术、新药物、新产品等。凡本院职工开展的纳入医院管理的科研项目或利用医院设备、条件开展的科研项目,其知识产权(包括成果权、转让权)归医院所有,个人享有发表权和署名权。

  第十条课题组在课题鉴定前30天,将有关资料报送科研教学科审查合格后,由科研教学科向主持成果鉴定单位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一条我院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科研课题,我院为第一主研单位的,由我院负责办理成果鉴定工作,我院为协研单位的课题由对方办理,但需要在我院科研教学科备案。

  第十二条凡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必须在鉴定后一月内将鉴定成果登记材料上报科研教学科。

  第十三条临床科研新技术临床应(试)用期间产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暂停临床应(试)用。

  1.发生重大医疗意外事件的;

  2.发生与该项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的;

  3.发现该项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安全隐患的;

  4.发现该项技术存在伦理道德缺陷的;

  5.技术支撑条件发生变化或者消失的;

  6.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评估与重开

  对于终止或停开的科研新技术新项目,条件具备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室提出重开意见,经科研教学科同意,并经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科研教学科书面通知所属科室重新开展。

  三、科研经费管理

  第一条本院职工作为科研负责人申请的各级科研基金,由医院统一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条 医院财务科统一管理各项科研经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时、正确地反映和监督各项科研经费的收支情况。

  第三条 科研项目开支,均由课题组的经办人按财务制度办理报销手续,由课题组负责人签字,经科研教学科审核后,报分管副院长批准,院长签字方可报销。

  第四条 对无故终止课题的,医院有权追回已支付的科研经费,未在项目周期内完成科研项目者酌情扣减科研经费,并责令课题组限期完成。

  四、科研成果奖励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本院职工的科研积极性,表彰和鼓励科研人员,医院对结题并通过鉴定的成果实施奖励,每年评奖一次。

  第二条以我院为第一主研单位的科研项目,获各级成果奖后由课题负责人持获奖证书原件到科研教学科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同一项成果同时获两个以上成果奖的,奖金以最高一个级别执行,不重复奖励。

  4、凡在科研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者,一经查实追回其所获奖金,取消其报奖资格和获得科研课题匹配资金的权利。

  五、学术活动管理

  参加学术活动前必须持学术活动的文件,所在科室科主任、科研教学科长、分管院长同意签字,否则一切费用自理。回院后由科研教学科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科研教学科长、分管院长签字后到财务科报销。参会人员的工作需与学术活动的主题对口或相关。

  六、科研档案管理

  第一条科研教学科负责对我院的科研项目档案保存。

  第二条政府职能部门授予、发放的各种许可证书、等级证书、资格证书、奖状、奖章、奖杯、锦旗等原件属永久保存档案。

  第三条我院重要科研项目的资料等属永久保存档案。

  第四条普通文档保管期限为 3 年至 5 年。

  第五条文档主要以文字方式保存,特别重要的以文字和电子版两种形式保存。

  第六条院领导、本科室负责人有权查阅本部门科研所有档案,其他员工因工作需要应经过科研教学科审核方可借阅有关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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