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例1:以药品推介、担任主持人等方式违规收取讲课费
经查,安徽省桐城市人民医院原心内科主任何林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以药品推介名义收取讲课费;在高值耗材使用过程中利用处方权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24年9月,经桐城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何林生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调整其享受的待遇;收缴违纪违法所得;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案例2: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收送礼
2024年9月,贵州省织金县人民医院影像科主任谢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过处分。经查,谢某在筹备学术交流活动中,违规接受三家管理服务对象赞助,通过个人银行卡接收赞助资金15.34万元,以专家身份授课10分钟和担任活动主持人的方式获得经费2000元,并使用赞助商的经费购买9360元酒水在聚餐中使用。
案例3:以讲课费为由变相收取回扣
辽宁省海城市某公立医院科室主任甲某在2017年8月—2022年11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其科室利用持续使用特定药品和提高使用量等方法为数名医药代表提供帮助。医药代表通过邀请其讲课的方式,在甲某仅登录讲课系统挂课而未实际进行授课等情况下先后给予甲某“讲课费”25万余元。2023年1月,甲某因构成受贿罪,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上述“讲课费”25万余元计入受贿数额。
二、案例解析
(一)如何理解和把握“讲课费”
2024年7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及公众号发布了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文章 ——《如何理解和把握以讲课费等名义变相送礼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就“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问题做了分析和指导。
讲课费:违规与合法的界限对讲课费的管控,旨在防止变相送礼和利益输送。纪委监委明确指出两种情况将被认定为违纪:一是受礼方未实际提供讲课等劳务;二是即使提供了讲课劳务,但收取的讲课费远超市场公允价值。
1.无实际劳务提供:若受礼方未实际提供讲课等劳务,或所谓的“讲课”等劳务根本不存在,则此类讲课费收受行为将被视为违纪。
2.劳务提供但费用不合理:即使受礼方实际提供了讲课等劳务,但如果所收取的讲课费明显超出了市场公允价值,同样将被视为违纪。
3.如果接受的讲课费明显超出市场公允价值的,自愿退出收受财物金额,可做登记上交处理(廉洁账户)。
另外,针对哪些行为合法,哪些违规的问题,2023年底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关于印发医务人员学术讲课取酬工作提示的通知》(国卫办医急函〔2023〕469号),明确规定了讲课费支付的“六个应当”和“六个严禁”,具体包括:
简要来说,就是会议举办方和授课邀请方应当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行业学会等正规机构,并能够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发放酬劳要合理、合规、合法。
医务人员参与学术讲课前必须履行在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审批手续,讲课内容要客观、公正、有科学依据支撑。
尤其禁止将学术讲课与医药产品的引进、使用、推介挂钩,或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二)讲课费标准依据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不同职称的讲课费标准:
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3.院士和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4.其他人员讲课按上述标准参照执行。
三、特别说明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